財政部日前發布消息稱,財政部會同土資源部研究起草了《關于取消礦山環境治理恢復金 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意見稿稱,礦山企業不再新設金專戶,繳存金。
金取消后,企業應承擔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按照《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土資規〔2016〕21號)及礦山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的有關要求,綜合開采條件、開采礦種、開采方式、開采規模、開采年限、地區開支水平等因素,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對其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等進行治理修復。
同時,通過建立基金的方式,籌集治理恢復資金。
礦山企業按照滿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資金需求的原則,根據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預計棄置費用,計入相關資產的入賬成本,在預計開采年限內按照產量比例等方法攤銷,并計入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時,礦山企業需在其銀行賬戶中設立基金賬戶,單獨反映基金的提取情況。
對于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開展相關工作的企業,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仍未按照要求完成恢復治理任務的企業,將追究其法律責任并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名單;未完成的地質環境修復工作由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代為開展,相關費用由企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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